風險解讀
在現(xiàn)代國際貿(mào)易中,采用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是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實踐中,賣方因不能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獲取已裝船提單而擔心結匯受阻,往往會和承運人協(xié)商對策,進而分別采取下述兩種方法:
(1)在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fā)已裝船提單,使賣方能趕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前順利結匯,即預借提單。
(2)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以早于該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fā)的日期,以使提單的簽發(fā)日期(即貨物裝船日期)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guī)定,是倒簽提單。
不少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和判例表明,在簽發(fā)預借提單或倒簽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不但要承擔貨損賠償責任,而且會喪失享受責任限制和援引免責條款的權利,即使該票貨物是因免責事項原因受損的,承運人也必須賠償貨物的全部損失。因此,承運人簽發(fā)前述二種提單必將面臨一系列法律風險,因此應當謹慎為之。
法律依據(jù)
《海商法》第七十一條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jīng)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jù)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典型案例
卡母巴公司訴上海舜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2008年6月,原告(卡母巴公司)向案外人上海法爾圣達羅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法爾勝達羅公司)購買了95.36噸方鋼,總價108,710.40美元。8月,原告通過信用證單證流轉取得了被告(舜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簽發(fā)的編號為CUSH08070053SE的全套已裝船提單,提單記載,原告是收貨人,貨物于7月25日裝上BAHIAGRANDE輪第830W航次從上海運往印度尼西亞泗水。但實際上涉案貨物報關進港后并未裝船,一直堆放在碼頭。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盡快辦理出運,但被告拖延不辦。12月7日,貨物最終由NORTHERNENTERPRISE輪出運。此時,貨物市場價格大幅跌落。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承運人怠于履行運輸義務,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價格跌落的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8,268.77美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用。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承運人在貨物未裝船的情況下就簽發(fā)了已裝船提單,提單簽發(fā)后涉案貨物卻沒有出運,由此造成的貨物價格下跌的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被告認為,原告的損失和提單的簽發(fā)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貨物尚未裝船的情況下簽發(fā)的已裝船提單屬于預借提單。被告簽發(fā)預借提單使收貨人誤認為涉案貨物已經(jīng)出運,并據(jù)此向托運人支付貨款換取提單。被告簽發(fā)預借提單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對善意收貨人即本案原告的欺詐。涉案信用證規(guī)定的最后裝船日期為2008年8月1日,被告簽發(fā)預借提單,使原告喪失了根據(jù)信用證拒付貨款的權利以及根據(jù)貿(mào)易合同變更貿(mào)易價格或解除貿(mào)易合同的權利,因此造成收貨人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損失,法院認為,被告簽發(fā)預借提單的行為導致原告遭受了貨物價格下跌的損失,被告對該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CRU鋼鐵價格指數(shù)系由英國商品研究機構發(fā)布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鋼鐵價格指數(shù),被國際鋼鐵行業(yè)廣泛接受和運用。該指數(shù)采集全球鋼鐵價格指數(shù)并通過加權平均的方式計算,對反映一段時間內(nèi)鋼鐵價格的走勢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合理性,可以作為計算鋼鐵價格漲跌幅度的獨立參照標準。
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上海舜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卡母巴公司賠償損失58,268.77美元。
防范措施
簽發(fā)倒簽或預借提單,易被認為是一種對提單持有人的欺詐,和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從而易被認為是承運人具有惡意的行為,為承運人帶來極大法律風險,因此承運人應當盡量避免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對于托運人要求倒簽或預借提單的請求,承運人應先問明其原因,如果是由于信用證即將到期或提單應與信用證記載一致,承運人應當告訴托運人去辦理信用證日期變更。
在考察了托運人的信譽以及經(jīng)濟實力后,如果承運人甘冒風險決定簽發(fā)倒簽或預借提單,應要求托運人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函中應當注明雙方名稱、船名船次、所涉提單號、貨物有關情況、有效期限等信息,正文應當寫明托運人要求倒簽或預借提單的原因以及要求的具體內(nèi)容,并且寫明托運人以下保證:“1、由于是按照我司的請示簽發(fā)上述提單,對于貴司、貴司雇員及代理由此可能承擔的責任或承受任何形式的損害及損失,均由我司無條件承擔賠償并保證貴司不受任何損失;2、若貴司或貴司雇員或代理因此被起訴,我司將隨時提供足夠的法律費用;3、若由此而引起該船舶及其姐妹船或財產(chǎn)因此被扣押、羈留或遭受這種威脅,我司在被請示時將提供保釋金或其他擔保以解除對貴司并賠償貴司由此所受一切損失、損害或費用;4、一旦發(fā)生索賠,我司將完全不涉及貴司而直接與索賠人解決該項索賠,并賠償貴司由此所支付的任何款項或所產(chǎn)生的任何費用;5、該保函中的擔保人、保證人,不論是合約一方或僅負擔保責任,將承擔連帶責任,該責任的承擔不以貴司的起訴為條件;6、本保函適用中國法律并接受中國海事法院管轄。”最后還需加蓋雙方公章,以及雙方代表人證明。
如果發(fā)生承運人因倒簽或預借提單遭受損失,承運人可以該保函要求托運人賠償損失。但應注意即使承運人擁有托運人出具的保函,該保函仍有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承運人應使該保函的出具原因或目的不具有欺瞞第三人的惡意。